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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2-20 发布人:admin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此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按照国家“不变不换”“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不强制更换新的证书,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为什么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对群众有哪些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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