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7-05 发布人:admin
依据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陕0104执2637号,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王高阳、王晓阳撤销权纠纷一案的(2021)陕0104民初6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将被执行人王晓阳位于富平县东华街道办富兴路中段西侧紫御台B区B1号商住楼一单元1802室(不动产权证号:陕2019富平县不动产权第0012129号)的房屋变更至被执行人王高阳名下。因原不动产权证无法收回,现将该不动产证予以作废。
公告单位:富平县不动产登记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