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7-04 发布人:admin
根据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陕0104执2637号,因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王高阳、王晓阳撤销权纠纷一案的(2021)陕0104民初6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晓阳位于富平县东华街道办富兴路中段西侧紫御台B区B1号商住楼一单元1802室(不动产权证号:陕2019富平县不动产权第0012129号)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到王高阳名下,该涉案房产原不动产权证无法收回,予以注销,现依据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我单位对此申请登记事项公开征询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富平县不动产登记局书面提出,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为王高阳办理不动产登记。
公告单位:富平县不动产登记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